文科园林: 文科园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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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607 号
致: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网
站公开发布了《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
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12日下午3:0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
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人,代表股份252,474,4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9.2377%。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457,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同意252,457,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同意252,457,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14,991,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
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
案,已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王思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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