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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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应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
许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应
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
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
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公司在筹划、发生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
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
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
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
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与其他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
系活动。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
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
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
认可。
  第十三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
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
秘书保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
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前述机构或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
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
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
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公司从事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
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助
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行业分析师、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根据《证券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
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
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深交所互动易;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及要求
             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等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
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
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公司网址和电子
邮箱等,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网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及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由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
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在完成所有议程后预留时间为现场
参会的投资者与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提供便利,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充分、
详细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接受调研及采访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及媒
体采访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
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
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事先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或接受媒体采访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媒体人员出具单位证明(单位介绍信或工牌等能够证明其任职情
况的文件)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及采访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
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媒体将基于交流沟
通及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公司若发现上述文件中存在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及处理流程:
  (一)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媒体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四)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查明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原因和责任人
员,对该等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接待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
及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加路演等推广活动,上述活动的具体内容安排及人员安
排由董事会秘书予以确定,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禁止擅自披
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
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
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
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六、投诉处理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在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布投资者投诉邮箱,该等邮箱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管理,投资者可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宜进行投
诉,董事会秘书应就投资者投诉事宜进行核实并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回复。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通过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进行投诉的,公司接线
人员应详细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告知投资者将在2个交易日内就
相关情况进行电话回复。公司接线人员应在投资者投诉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相
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投诉核实及回复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投资者投诉有关情
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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