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
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 2 名非职工
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推举 1 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审议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进行的修改或变更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两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监事提议时;
 (三) 总经理提议时;
 (四)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名称;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三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监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会议资料不完整的,可以联名书面
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八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 5 个
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
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
提出。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应以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为前提,以传真或其他方式
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开会的,以通讯方式参会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效时限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其签署的表决票及其
他需签署的会议文件。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
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仅能接受不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名其
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职工通过其他民主
方式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可以
自由发言,但发言时间不宜超过 10 分钟,监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
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答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
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议案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
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
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写表决票。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
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
 (二)监事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需表决的议案名称;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审议的议案名称、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涉
及通讯表决方式的,以监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监事会召开之时
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监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监事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交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
董事会秘书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的决议应指定
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
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宏景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