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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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胡建民、朱元巢、杜兵、张建平对公
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相关条款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
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批权限和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修改《公
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一重集团出售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认真审核了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向一重集团出售资产构成关
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一重集团出售部分刀具、焊材、型材
及仪表等物资,并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出售的资产,为公司闲置
物资且占用公司资金,为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有效盘活资产,
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拟将其出售给一重集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出售资产并构成的关联交易合规、价格
公允,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对中国一重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
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也不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
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东一重集团控股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
司采购废钢原材料;二是预计向控股股东一重集团控股子公司一
重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运费 5 千万元。
     (一)采购废钢
     一重集团(黑龙江)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回收拆解报
废农机具及整合黑龙江省废钢资源,可为公司供应稳定的废钢原
料,降低公司废钢采购成本。一重集团(黑龙江)农业机械发展有
限公司拟通过与其他供应商竞标方式,每月向中国一重供应
定。
     (二)运输费用
  根据公司 2022 年生产经营预算安排,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需使用一重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运输设备承运公司部分产
品,运输价格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交易的定
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及公允的原则,没有
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生上述
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建民
  朱元巢
  杜   兵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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