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南微医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微医学”、“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南微医学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进行了审慎核查,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微
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8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2.45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74,868.3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19]验字第 90038 号验
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南微医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万元)
合计 89,434.01 89,434.01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已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入进度
资金金额 金金额
合计 89,434.01 28,603.83 -
四、项目延期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部分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生产基地募投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达到 调整后达到
募投项目名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022 年 12 月 2023 年 12 月
(二)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公司生产基地建设募投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受全国及南京本地新冠疫情
防控以及环保政策等因素影响,本项目各本项目的施工作业、物料采购、人员及
设备到位、基础建设等受到了较大限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整体进度延后。为严
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公司综合考虑实际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不可预期因
素的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拟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3 年
(三)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
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生产基地建设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生产基地募投项目
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
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结合当前公司内外实际情况,依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
募投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该调整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内部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同意公司将生产基地建设募投项目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
的用途和投向,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
出的决定,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延期事项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