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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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杭州热电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的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
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
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
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
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
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
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
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
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协助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
日常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
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业务、管理、财务、人
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门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认真及时报送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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