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
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泰兴锦富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及奥
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融资结构,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之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
信状况及公司本次所提供的对外担保之审批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
对外担保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鉴于上述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均超过 70%,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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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碧华 于元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