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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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97        证券简称:梦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1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梦洁股份”)及董事长姜
天武先生,副董事长李菁先生,董事李建伟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
股东张爱纯女士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2009 号、证监立案字
案字 0132022012 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201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姜天武先生、李菁先生、李建伟先生、
李军先生、张爱纯女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080)。
告知书》([2022]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
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梦洁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
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 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发生额合计为 11,598 万元。2022 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
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发生额合计为 1,800 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
定,梦洁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
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所述“指使”的违法行为。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
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
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 5%上股东张爱纯知悉、
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主动汇报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人员能积极筹措归还占用资金。调查期间
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补
充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对 2021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820 万
元、2022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00 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
应利息。2022 年 4 月 30 日,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
信息披露。截至 2022 年 7 月,对 2021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778 万元,
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 年 7 月 7 日,梦洁股份对整改情况进行
了信息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相关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调查的情
况,我局拟决定:
  (1) 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 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
制人罚款 7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60 万元;
  (3) 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 60 万元罚款;
  (4) 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 60 万元罚款;
  (5) 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6) 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7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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