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奕帆: 关于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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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2-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惠环罚决[2022]399号),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漆工段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废气经外排风机排入漆雾过滤房,过滤房废气有一
路不进入废气处理设施而经设施南侧管道进入一处水箱,现场水箱内液位过低,
废气从水面上方直接排出。公司建有一台全自动碳氢清洗机,该设备产生的有
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公司自动碳氢清洗机车间和喷漆、烘干车间有一
路管线,收集车间废气后直接从屋顶外排。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
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经研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小组会审(讨论),责令公司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锡惠环法责改决〔2022〕1082号),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公司
要求相关部门负责整改上述违法行为,追究事故责任,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贯
培训。截至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
加强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的
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公司已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
纳相应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环
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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