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产
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此项担保的审议和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鸿汉”)、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崨科”)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子公
司的业务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日常经营
和资金使用进行控制,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经
制定了相关制度,能够有效规范财务资助行为并控制风险。综上所述,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向全资子公司长春鸿汉、长春崨科进
行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孟焰 王军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