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瑞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帆节能”)
本次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
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
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其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宜。
二、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能源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属于正常和必要的商业交易行
为,相关交易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有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对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业务不会因
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力先生、张玉海先生回避表决了相关子议案,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瑞帆节能结合目前工程承包项目的历史回款情况、项目实际履行情况并参考
了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会计估计,对工程承包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中采用账龄分
析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比例进行变更,符合瑞帆节能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
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对子公司以往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估
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瑞帆节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振华: 严骏: 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