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
阅了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
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
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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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红军 尚中锋 郑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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