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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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纽泰格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New Technology Group Co.,Ltd.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松江路 161 号)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泰格”、“公司”或“发行
人”)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提升公司 盈利 能力 , 根据《 中国 人民 共和 国公司 法》 (以 下简 称 “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拟
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或“本次发
行”)的方式募集资金,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
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
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纽泰格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
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
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
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
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
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
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
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
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
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241.37万元、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含35,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
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分别为37.70%、34.61%、31.92%和29.17%,整体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特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0.00万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已获准未发行债券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
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
量净额分别为5,184.44万元、6,696.38万元、1,782.36万元及1,248.63万元,符合公
司业务模式特点,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
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
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
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
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
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
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578号及天健审[2022]1578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利润分别为5,466.16万元、5,080.82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模具车间改造升
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十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
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模具车间改造升
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未用于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
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
和决议生效条件。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
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
舍五入):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
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
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
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
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
人士)在本次发行前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协商确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
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
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
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
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
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
不算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
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之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
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
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
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
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
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
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241.37万元、5,466.16万
元和5,080.8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929.45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
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
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
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
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
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
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积极
实施募投项目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收益;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
合法合规使用;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
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
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
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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