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作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
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
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审计报
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均已消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
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
说明》表示认可。
二、独立董事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日宏 白 云 孙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