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江苏纽
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负
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具备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
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等事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规范了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了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的填补措施,
以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
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朱西产、沈伟、熊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