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杭州贝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投资”)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
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杭州贝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贝橙投资”),有利于将公司全产业链优势与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及资源有
机结合,助推公司拓宽投资渠道,延伸医药市场触角,进一步深化公司产业布局,
提升综合竞争力。本次投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遵循市场化规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关联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汪炜 黄欣琪 肖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