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对中交地产管
理层提交的以下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交地产为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向关联方中交房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借款不超过 45 亿元人民币,借
款年利率不超过 8%,单笔借款期限自到账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月,
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以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与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审议
的向关联方借款事宜有利于保障中交地产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借
款利率合理, 有利于中交地产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本
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洪跃、唐国平、谭敬慧
日期:202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