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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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 2022 年 12 月
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
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根据对吴新理先生、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陈志君先生共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
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 4 名候选人符合
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
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根据对段礼乐先生、谭胜先生、钱可元先生共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 3 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
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薪酬标准合理,薪酬方案的拟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
责,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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