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2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 2022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质量。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改聘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2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财
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