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881     证券简称:数据港          公告编号:2022-043 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公司”)股东上海钥信
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钥信信息”)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7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76453233R)作为上海数据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你企业直接持有数据港 26.19%的股份。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9 月 29 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数据港 3.95%
的股份。2018 年 11 月 12 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据港 1.67%的股份。减
持后你企业持有数据港的股份比例为 20.57%,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 5.62%。但你
企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履行公
告和报告义务,且未按规定停止买卖。直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你企业才补充披
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持有数据港股份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公司股东钥信信息将以此为戒,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权益变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公司将进一步敦促 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交易及权益变动。
  (三)本次警示函系公司股东钥信信息权益变动违反相关规定,不涉及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数据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