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1 证券简称:数据港 公告编号:2022-043 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公司”)股东上海钥信
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钥信信息”)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7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76453233R)作为上海数据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你企业直接持有数据港 26.19%的股份。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9 月 29 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数据港 3.95%
的股份。2018 年 11 月 12 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据港 1.67%的股份。减
持后你企业持有数据港的股份比例为 20.57%,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 5.62%。但你
企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履行公
告和报告义务,且未按规定停止买卖。直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你企业才补充披
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持有数据港股份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公司股东钥信信息将以此为戒,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权益变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公司将进一步敦促 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交易及权益变动。
(三)本次警示函系公司股东钥信信息权益变动违反相关规定,不涉及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