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3 股票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2-073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4名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350.1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690%。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分
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
具相应报告。
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时,根据公司
授予价格为 11.2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核查了首次
披露《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
核查意见。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26 元/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成授予登记工作。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17 名激
励对象获授的 3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
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同时,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11.26 元/股调整至 11.202 元/股,同意公
司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对已离职 3 名授予人员高永红先生、杨满忠先生、王兴辉先
生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1,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3 名激励对象高永红、杨满忠、王兴辉先生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1,000 股进行了回购注销。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根据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11.202 元/股调整至 11.15 元/股,同意公司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14 名
激励对象获授的 350.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
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
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
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母净利润为
注:上述“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以经公司聘 币,以 2019 年经审计的归
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母净利润:
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194,922,442.50 元人民币
为基数,2021 年归母净利
润增长率 18.88%。
因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和“不合格”三档,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 中 14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
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度考核结果均达到“良好”
标准系数为 1.0,“不合格”标准系数为 0。 效考核要求,其当年的限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而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 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 售。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的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同意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解除
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计 14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350.1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 0.7690%。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剩余未解锁限
已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万股)
曾智斌 董事长 400 120 160
李中煜 董事 380 114 152
其他核心员工(12 人) 387 116.10 154.80
合计 14 人 1167 350.10 466.80
注:截至目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7 名激励对象
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回购注
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总
人数为 14 人。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已达考核要求,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的 14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考核要求。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
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事宜。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4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
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 14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
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解锁的相关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
法履行本次解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等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