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子: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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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子”或“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
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特制定本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存款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计
财部部门领导为责任人。
  第三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密切
关注航空工业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
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二)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
关信息,关注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其他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
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监测,从成员单位或监管
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
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中航电子应在定期报告对涉及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关联交
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进行披露。每半年出具一次风险持续评估
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五条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中航电子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
于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积极采取
措施保障公司利益。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航空工业
财务公司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中航电子,并配合中航电子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条 中航电子与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存款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当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公司应立
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公司不再继续向航空工业财务公司新增存
款且应及时予以披露:
  (一)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
负债类业务因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
况;
  (二)航空工业财务公司或中航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
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四)航空工业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五)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
项;
  (六)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工业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七)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航空工业
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八)中航电子在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航空工业财务
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九)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十)航空工业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
成书面文件上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
航空工业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
险原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
任,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风险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
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中航电子应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公司采
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
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
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
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
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
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突发性存款风险
平息后,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加强对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
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航空工业
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等金融业务规模。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联合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
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
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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