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与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湶投资”)、
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新材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
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
份”)为杉杉新材料提供担保存续期间,公司应就协议所述担保额度向杉杉股
份提供全额反担保。
公司的上述反担保行为,是由于上述收购行为导致杉杉股份继续为杉杉新
材料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就上述担保额度向杉杉股份提供全
额反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济行为,有利于公司顺利开展相关业务,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内部管理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麦昊天、高昊、邱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