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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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2〕第 2020174-05 号
致: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厦门钨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本所
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
(一)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作出《关于
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批复》
(闽国资运营〔2020〕137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
文件中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公司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解锁业绩
条件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
(三)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
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
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安排。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期解锁条件为: (1)2021年EBITDA/营业收入为15.82%,高于
(1)2021年EBITDA/营业收入不低于10.5%,或 目标值10.5%,高于同行业平均值13.25%;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以2019年度为基础,2021年度的净利润
(2)以2019年度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 复合增长率为437.74%,高于目标值25%且高
年度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不低于同 于同行业平均值94.77%;
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3)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 97.33%,高于目标值90%。
低于90%。
说明:(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注:(1)上述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口径
同行业公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有
财务数据为依据;(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
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标准划分并剔除
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3)上述“净利润”、“净
“ST公司”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截至2021年
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4)在本次激励计划
因此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剔除了利源精制、
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
中孚实业样本。(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可不计
计划第一期解锁业绩条件中有关财务业绩条
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5)在
件的计算,是以2019-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计算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业绩条件中的EBITDA/营业
口径财务数据为依据,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
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厦门厦钨新能源
入比重等指标时,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相应财务
及其下属企业、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不纳入计算范围。相关指标已经致同会
及其下属企业的相应财务数据不纳入计算范围。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鉴证,并出
具了《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业绩条件中有
关财务业绩条件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
(2022)第351C017478号]。
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
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次激
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40%、30%与30%,实际可解锁
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
如下:
B级(合格)及 C级(不合格)
考核等级
以上 及以下
当年解锁 取消当期解锁份 98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
比例 额 “合格及以上”。
当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
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价方法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不得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情形的,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情况如下:
剩余未解
已获授限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锁数
除限售的
制性股票 限售的限制 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数量(万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
股) (万股) 票比例
(万股)
黄长庚 董事长 20.00 8.00 40% 12.00
吴高潮 总裁 15.00 6.00 40% 9.00
洪超额 副总裁 10.00 4.00 40% 6.00
钟可祥 副总裁 10.00 4.00 40% 6.00
钟炳贤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10.00 4.00 40% 6.00
周羽君 董事会秘书 10.00 4.00 40% 6.00
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 1,166.30 466.52 40% 699.78
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92 人)
合计 98 人 1,241.30 496.52 40% 744.78
〔注:本次激励计划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47.00万股,因1名激励对象离
职后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向其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5.70
〕
万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9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三)解除限售时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
解锁安排 解除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锁期 4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8日,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将于2022年12月27日届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
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限售期届满
后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安
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