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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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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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9016 号
致: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同时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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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安徽省旌德县篁嘉桥经济开发区篁嘉大道 7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8 日 9:15 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2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25,881,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243%。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所载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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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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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程贤权
贺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