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蓝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实际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建设期调整,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等其他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
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二、关于增加金融衍生品业务额度的议案
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公司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外币汇率风险为目的,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授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思科技(长沙)
有限公司、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蓝思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蓝思科技
(东莞)有限公司、蓝思科技(湘潭)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
业务,品种包括远期、期权、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
资产包括汇率、货币,最高金额合计不超过28亿美元。同时,授权财务与资金管
理部门严格按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和规定具体实施,授权
有效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