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一、交易方案概述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珠海市国资委”)、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
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免税集团”)100%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免税集团将成为
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构成重组上市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
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
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
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
(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投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国资委,海投公司为珠海市国
资委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珠海市国资委通过本次交易将直接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并通过海投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珠海市国资委仍为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