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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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2-04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8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9:15至
公楼三楼308会议室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4,850,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200,180,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61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669,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8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3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669,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784%。
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13,897,5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5%;
反对952,8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13,897,5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5%;
反对952,8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14,026,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5%;
反对8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14,094,7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3%;
反对648,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7%;弃权107,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4,074,3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9%。
  表决结果:同意205,651,8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86%;
反对8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5%;弃权8,374,592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79%。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631,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2%;
反对8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6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56.47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董楚律师、梁晓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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