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4 证券简称:华银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2-061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
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0,332.9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已就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1,683.58 万元。本次
二审判决系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1)内 2525 刑初 4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内
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
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锡东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锡林郭勒盟中院”
)(2022)内25刑终9号《刑事附带民事
裁定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内25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锡东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00,000
元;
(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锡东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
成修复非法占用破坏的1,042.5003亩草原生态环境,如未按上述
期限履行修复义务,承担修复费用2,680,788元;
(3)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被告锡东公司赔偿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锡东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在锡林郭勒盟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5)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锡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鉴定
费100,000元支付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
检察院;
(7)鉴定人出庭费用5,889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锡东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临2022-001公告内容)
内25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1)内25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
罪并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临2022-002公告内容)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具(2022)内25刑终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认为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内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