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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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大北农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
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相关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查阅相
关资料,认为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龙江大北农、黑龙江大北农、黑龙江天佑、北
镇大北农、哈尔滨巨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参股公司的业务发
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独
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
议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提升参股公司龙江大北农、黑龙江大北农、黑龙
江天佑、北镇大北农、哈尔滨巨农的资金周转效率,提高其经营和盈利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
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张立忠先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回避表决,此次担保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关联
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签署销售和采购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北京乾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饲料销售合同》
和《饲料采购合同》是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及推动公司业务发展,系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已得到公司董事会同意,并且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
交易议案时遵循了关联方回避原则并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我们认为上述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立彦、谯仕彦、李轩、臧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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