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孚时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曾卓、周江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约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会议记录。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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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公告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2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 5 号长富金
茂大厦 5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依据 2022 年 12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进行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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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712,687,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90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所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0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对提案进行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
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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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会
议记录人签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
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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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舒卫东 曾卓
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