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
表如下意见:
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
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政处罚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外,其余54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和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4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为54名激励对象所持2,073,6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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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