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2]第 33893-5-O-2 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电话:(86 755) 3680 6500;传真:(86 755) 3680 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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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讯精密”)的委托,担任立讯精密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立讯精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立讯精密的如下
保证:立讯精密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
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
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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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立讯精密在其为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但立讯精密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
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立讯精密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
表独立意见。
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
励对象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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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李斌、叶怡伶等 1,8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9,750 万份股票期权。同时,独立董事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讯精密离职,有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立讯精密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
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899 名调整为 1,870 名,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 9,750 万份调整为 9,730 万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审核确认,立讯精密已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完成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
予登记工作。立讯精密实际向 1,8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73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17.58 元/股。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经调整
后,授予激励对象由 1,870 名调整为 1,762 名,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97,300,000 份
调整为 122,327,53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7.58 元/股调整为 13.48 元/股,同时
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
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
价格和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于调整 2018 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经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99,001,310 份调整为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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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经调整后,
授予激励对象由 1,762 名调整为 1,719 名,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件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行权条件
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于调整 2018 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经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由 10.28 元/股调整为 10.1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经调整
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1,719 名调整为 1,695 名,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由 93,843,466 份调整为 92,964,441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
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
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意
见。
于调整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经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0.17 元/股调整 10.0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
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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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
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监事
会对本次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
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
依据立讯精密确认,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四个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
B,可行权比例为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的 70%;2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 C
或 D,第四个行权期不可行权。上述 46 名离职及 45 名考核不达标人员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 1,230,044 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在本次注销后,激
励对象由 1,653 名调整为 1,607 名,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60,875,365
份调整为 59,645,321 份。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立讯精密已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且调整及注销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一)第四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60 个月内按 20%:20%:20%:20%:20%的
比例分五期行权。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
登记工作,故第四个等待期已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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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
序号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立 讯 精 密 未发生左述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 励 对 象 未发生左述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立讯精密 2021 年营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8 年-
满足行权条件。
权期业绩考核指标为: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7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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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除 46 名离职人员已不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
具备激励资格,1,607 名
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A 或 B 的前提下,
激励对象中,1,562 名激
才可行权,否则当期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励 对 象 的 考核结果为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杰出)、A(优秀)、
A+或 A,43 名激励对
B(良好)、C(需改进)、D(不适用)五个考核等级进行
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比例如下:
名 激 励 对 象考核的结
业绩考核等级 可行权比例
果为 C 或 D,1,605 名
A+(杰出) 100%
激 励 对 象 个人绩效考
A(优秀) 100%
评 评 价 结 果满足行权
B(良好) 70%
条件。
C(需改进) 0%
D(不适用) 0%
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1,605 名激励对象在
第四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9,761,439 份
(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事项已取得相应的批
准与授权,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策程序,且调整及注销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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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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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四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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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童琳雯
马 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