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制药: 合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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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
工作,规范合同法律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 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切实执行本制度,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
司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
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及解除合同。
面合同,书面合同主要采用合同书形式。
公平竞争、择优签约”的原则,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
开展。
项而直接订立的有关合同,需持有相关决议文件方能签订,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本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确。
     第五条 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机构主要由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内审部门等承担。
     (一)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款、审批一般或常规性业务合同。
项。
     (二)财务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如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发票、税率等;
     (三)内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审核监督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第六条 合同的审查批准
     (一)采购部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材料、辅料、包
装、颜料和动力等;销售部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商品,产
品、代理产品、提供劳务等。单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
领导审批。
  上述合同不含关联交易合同;
  (二)除(一)款外的各部门一般或常规性合同,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
  (三)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的合同、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债权、债
务重组合同、单笔金额超过(一)、(二)款规定的合同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达
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的
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相关事项在公司公开披露之前,相关岗位人员均需
严格遵守 信息保密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重大事项合同履行完相应审批程序后,合同承办部门须将合同文本提交各
相关部门履行会签程序;
  (四)子公司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需要向公司报告
的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合同,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合同盖章审批程序: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履行
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实施和全面履行。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并逐级向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上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后果和损失的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涉手续。
与原合同一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均应依法要求和落实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
定。
     第十条 纠纷处理
议,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合同归档
档。
司证券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
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合同签订管理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或多付合同价款的;
  (五)发现对方履行合同不当或发生合同纠纷后,未及时报告、收集证据,
造成损失扩大的;
  (六)未如实进行合同履约评价的;
  (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
通、收受贿赂的;
  (八)泄露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第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给予一定奖励并予以保密。对认真执
行本管理制度为公司带来利益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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