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 海 能 达 通 信股 份 有 限公 司
国 浩 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 能 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见书
GLG/SZ/A1742/FY/2022-67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
限 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 、 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 行 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 法 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 召集 与 召 开程 序
公 司 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于
公 司 董 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 召 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 等 相 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 大 会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
北 环 路 9108 号海能达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清州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 投 票 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 的 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 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 票 的 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本 次 股 东大 会 召 集人 与 出 席人 员 的 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 为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数为 724,626,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 额 的 39.9006%。
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数
为 714,690,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3535%。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 票 的 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数额 9,935,149 股,占公司有表
决 权 股 份总额的 0.5471%。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
括 公 司 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 的 资 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 东大 会 审 议的 议 案
根 据 会 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一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 , 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 和 《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及表 决 结 果
( 一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以 现 场 投 票与 网 络投 票 相结 合 的方 式进 行 表决 。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网 络 投 票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确定 的 时段 ,通 过网 络 投票 系 统进 行 ,网络投票结
束 后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公 司 向公 司 提供 了 网络 投票 表 决结 果 。本 所律师、
股 东 代 表 和 监 事 代 表 共 同对 现 场投 票 进行 了 监票 和计 票 ,合 并 统计了现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表 决 结果 ,并 对 中小 投 资者 的 投票 结 果进 行 了单 独统计。
( 二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决 结 果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议 案均 为 影响 中 小投 资 者利 益的 重 大事 项,公司
已 就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表 决 单独 计 票; 议 案 1、 议 案 2 及议 案 3 采 用累积投票
制 进 行 逐 项 表 决 , 具 体 表决结 果如 下 :
林 、 孙 鹏飞、于平、彭剑锋、康继亮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540,8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49,9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9.1429%。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524,1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33,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8.9748%。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540,8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49,9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9.1429%。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524,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33,2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8.9748%。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540,8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49,9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9.1429%。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540,8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49,9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9.1429%。
强 当 选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623,4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932,5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9.9743%。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623,0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932,1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9.9703%。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623,0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93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9.9703%。
第 五 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559,4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68,5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总 数的 99.3302%。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4,623,0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93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份 的总数 99.9703%。
综 上 , 本 所 律师认 为,本次 股东大 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 法 律 、 行政 法规及 《公司 章程》的 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 法 律 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 以 下 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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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国 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 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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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 师:
程 静
负 责人:
马 卓檀 丁 小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