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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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泰和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文件规定,对泰和科
技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背景
  随着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中出口业务规模逐渐壮大,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公
司及子公司因进出口业务带来的潜在汇率等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
银行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减少汇率
波动的影响。
  二、远期结汇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
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跟
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
  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与银行开展额度为 8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远期结汇业务,按照具体业务合同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自董事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
实际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所有远期结汇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
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三、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远期结汇工具降低或规避
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公司及
子公司制定了《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对远期结汇业务的操作规范、审批权
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披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进行了科学的规定,并配备
了专门人员,公司及子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远期结汇
业务具有可行性。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开展远期结汇业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市场的风
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增强财务稳健性。
  四、远期结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
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远期结汇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
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及子公司损失。
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子公司远期结汇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及
子公司损失。
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财务部门已签
署的远期结汇业务合同所约定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及子公司
损失。
  五、公司及子公司对远期结汇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注和分析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期结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保密制度等进行
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汇业务行为。
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远期结汇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
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及子公司预测的外
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
限相匹配。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七、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远期结汇工具降低或规避
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公司及子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通过
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远期结汇业务制定具体
操作规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
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八、履行的决议程序
  《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以正常经营为
基础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运用远期结汇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与银行开展额度为 8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远期结汇业务,按照具体业务合同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
  十、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
际情况制定了《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展
远期结汇业务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在
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远期结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飞      曾丽萍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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