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2-04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美盈森”)、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
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
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
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263,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
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2022 年 6 月 11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6)、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美盈森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融资额度 3,000 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并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深圳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完成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渝美盈森保字 2022001 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最新一期对重庆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 40,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
可用担保额度为 23,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可用担
保额度为 20,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8,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 199 号附 1-2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纸
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
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
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
批前不得经营)
司。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62,609.11 70,025.78
负债总额(万元) 19,371.34 23,898.56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1,423.98 4,174.68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18,416.54 22,960.9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抵押、 - -
诉讼与仲裁事项)
净资产(万元) 43,237.76 46,127.22
资产负债率 30.94% 34.13%
项目 2021 年度(经审计)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37,203.43 29,941.10
利润总额(万元) 4,904.60 3,446.85
净利润(万元) 3,984.95 2,889.46
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渝美盈森保字 2022001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
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止。
连带责任保证。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
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
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 263,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54.85%。
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56,000 万元(含上述
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2.53%。公司
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