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针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展期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展期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
司未来在文化传媒领域的布局,优化公司产业链发展体系,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
良好的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展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仲飞 罗党论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