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6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2-035
特别提示:
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
民法院(以下称“秦淮区法院”)送达的(2022)苏0104民初16930号、(2022)苏0104民初
(以下简称“原告”或“富国瑞天”)提出的《民事起诉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2022)苏0104民初16930号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返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人民币18,2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收益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人民币18,200,000元为基数,合同约定月收
益2%计算,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等。
告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编号013576),委托管理资金1,200万元,管理期限十二个月
(2013.10.21-2014.10.20)合同第7条、第12条第四项均约定资产管理收益不低于月均2%。
富国瑞天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金额如下:2014年1月29日转款400万元、2014年1月30日转
款600万元、2014年3月13日转款80万元;2014年3月14日富国瑞天的子公司吉人财富投资管
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人财富”)转款120万元,转款金额合计1,200万元。
金2,000万,富国瑞天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8月1日、8月29日转款400万元,管理资金权
益转由吉人财富享有。
并于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编号0140152),管理金额3,000万,
吉人财富、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吉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了所受让的
全部资产管理合同中份额,并作为0140152号合同原告委托管理投资款。据此,被告原天津
营业部确认收到委托管理资金1,820万元。
合同签署后,被告支付收益,合同到期后进行续期并持续支付收益,直至2016年4月开
始,被告不再支付收益,并且未归还本金。
(二)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2022)苏0104民初16931号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返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人民币8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收益以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合同约定月收益4%计算,自2016年4
月至实际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等。
原告2014年自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受让的相关债权中被告一直严格履约,按期支付资产管
理收益。故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编号HY-G20160440),委托管
理资金80万元,管理期限十二个月(2016年4月15日-2017年4月14日)。合同第1条注明乙方自
愿每月按照委托资金4%向甲方支付风险补偿金,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约定补足甲方损
失。根据该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分三次向被告指定账户合计转款委托投资管理资金
(三)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2022)苏0104民初16932号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返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收益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合同约定月收益4%计算,自2016
年4月至实际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等。
原告2014年自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受让的相关债权中被告一直严格履约,按期支付资产管
理收益。故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编号HY-G20160435),委托管
理资金200万元,管理期限十二个月(2016.4.11-2017.4.11)。合同第1条注明乙方自愿每月
投照委托资金4%向甲方支付风险补偿金,任何风险均由己方承担并按约定补足甲方损失。根
据该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分四次向被告指定账户合计转款委托投资管理资金200万元。
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收益,并且未归还本金。
三、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说明
上述案件系“马华林事件”引起的系列诉讼,有关“马华林事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第
十六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
或仲裁事项”之“2、马华林事件”之“(4)马华林事件引发的民事诉讼”之“1)马华林
以涉嫌伪造的公司印章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系
马华林伪造本公司印章后签署,本公司未批准、认可马华林的该等行为,也从未从该等行为
中受益。上述案件原告曾于2017年7月基于上述案件事实及理由向秦淮区法院提起3起诉讼,
秦淮区法院于2018年3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原告向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法院认为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2022年11月,原告再次向秦淮区法院
提起诉讼。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将根据诉讼的后续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
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