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 冠豪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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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
市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
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交易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按
照相关监管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人帐户;
  (二)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五)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六)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总数;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通知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
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
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
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
本公司股票,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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