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 冠豪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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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
报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负责公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
系及股权管理等其相关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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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资
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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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计、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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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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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
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
名册等资料;
  (二)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完善公司投
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
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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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
其采取问责措施;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
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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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
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及任职公告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
执行。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
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需将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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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
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负责实施,监事会负责监
督。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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