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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662 号
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线上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
查判断,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下午
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李仲初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法律意见书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2 名股东,均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代表股份 1,156,980,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110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85,584,238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630%。
因新冠疫情防控等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
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或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议案 5、议案 6、议案 7 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选举及监事选举分别实行累积投票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告内容
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将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进行了单独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中不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85,584,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23,30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485,574,01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10,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13,08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5%;反对 10,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85,584,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23,30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485,584,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23,30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2,407,29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2,146,354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78,046,58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7,785,652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5,082,31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4,821,375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5,082,31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4,821,375 股。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3,681,34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3,420,406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5,581,839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5,320,903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5,581,839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5,320,903 股。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5,581,83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5,320,902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3,091,269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2,830,333 股。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法律意见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王雪莲
杨丽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