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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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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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9:25,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0 层大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8 人,所持股份总数 59,263,750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962%(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4 人,
所持股份总数 117,2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2%,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
数 59,146,6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300%。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数 117,100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2%。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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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 ,公司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63,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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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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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谢伟奇
王俊飞
时间: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