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
修订)》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主要系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
公司的战略发展、经营管理、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业务拓展及企业文化建设等
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转型升级战略目标落地,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50 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