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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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
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其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拟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并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
通。
 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瑞林                郑   丹       施海娜
  日期:202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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