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 关于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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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
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事务部、审计部、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识
别、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 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公司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对董事会负责,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
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
解掌握存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
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的监控,一旦发现存款风险,及时向
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
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六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
务报表。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各责任单位、
部门及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形式,将相关信息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认为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资金出现风险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
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并对
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控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
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
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者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领导
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积极研究对
策。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
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
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针对
发生的风险事件单独制定该项风险事件的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及时报董事会
审议,在该风险应急处置方案中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在财务公司提前提取存
款或暂停在财务公司进一步存款等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的举措。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四条 存款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
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
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在北京粮食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存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
             (2018 年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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