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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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占
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
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
督和检查。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与
股东、职工和其它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选举。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新任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者公司工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
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占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
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经正当程序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及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提案的具体内容;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决定并发出是否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监事,
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监事。
  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会议通知通过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
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
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启用
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
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就各项议案作出决议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全体监事签字。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形成会议决议,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与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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