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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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资
助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
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
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也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财务
资助。
     第六条 对于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如果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度第六条提到的关联参股公司
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其他股东是否已提供相应担保等。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三章   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考虑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分析财务资助的原因和必要
性,全面评估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必要性、合
法合规性和公允性,以及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进行判断。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先履行子公司的决策程序后上报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审议。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办理公司总部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发生财务资助事项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负责进行财务资助
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出现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制定补救预案向总经
理、董事长汇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披露相
关内容,包括财务资助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
施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
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京
粮控股企〔2019〕51 号)同时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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