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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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托管企业的,按托管协议执
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和指
导。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
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
备必要的会计、经济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二)履职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正直和勤勉;
  (三)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履职所获资料;
  (六)诚信履职,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开展审计调查,为公司管理层提供管理建议和决策服务;
  (六)审计外包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七)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八)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重要经济合同、经营决策、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检查;
  (十)对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一)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完成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审人员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公司业务、财务和管理等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
的会议;
  (二)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
文件,开放相关数据信息系统的查询功能;
  (三)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
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合同、审批手续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
导出、打印等;
  (四)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审
计单位的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五)现场勘察、测量、盘点相关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
程等;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
率与效果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九)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
和管理;
  (十)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必需的其他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事项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
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部门
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上报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定或协调处理后,内部审
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论或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意见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认真予以执行。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
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的
情形;
  (五)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交易风险控制
及信息披露制度,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是否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开展交易,超过授权范围的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构成关联交
易的衍生品交易是否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
回避表决;
  (三)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
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和评估对外披露的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露流程;
密责任;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意见,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按规定接
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
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将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强
化内部控制,防止问题重复发生;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肃问责。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
相应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限期整改。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
部审计人员,公司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
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
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京
粮控股企〔2018〕26号)同时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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