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 )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欣旺达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欣旺达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
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方法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为2022年12月2日,该预
留授予日和预留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和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
意以2022年12月2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向
符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3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
对象授予5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关于子公司与电白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于广
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辖区内投资建设“欣旺达汽车电子电白基地项目(暂
定)”的事项。
四、关于《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股东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于 群 刘征兵
年 月 日